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海拉尔区**附近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19年09月20日20时49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海拉尔区幸福村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海拉尔区兰庭家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2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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