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淮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中联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淮北市第五中学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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