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淮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中联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淮北市第五中学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