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淮安区仓桥附近朋友李某某家吃过饭后驾驶苏HX****小型轿车带刘某某准备到灌溉渠大堆上谈事。其驾车行驶至淮安区运东闸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吴某某血检结果为93.4mg/100ml,无其他法定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市中院出台的《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指南》其属于情节轻微,另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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