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安路碧头第二工业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9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