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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家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双南线黄龙商贸城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情况、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执法录像、提取血液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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