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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01**********, 初中文化,村民, 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张千户村东南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渭区官油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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