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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8********,土家族,专科文化,**,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17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Q****7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利川收费站处转弯准备加油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抽血送检。经检测,吴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l,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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