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鄂A****2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孝感市孝南区黄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尚小区处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执勤交警现场检测出吴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6.61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且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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