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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0号小型轿车从宣恩县**镇向宣恩县城行驶。20时53分,当车行至宣恩县**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756号检验报告;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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