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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3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D****8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监利县**医院旁**公园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提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程序违法,影响本案关键定罪证据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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