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D8M***轿车沿东风汽车大道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前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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