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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超速驾驶,于2013年10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9轿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大道**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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