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尹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新科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52mg/100ml。经讯问,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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