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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郴州市桂东县**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住郴州市桂东县**建材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家人在郴州市苏仙区**镇的亲戚家中吃饭,席间饮用了土酒。当晚19时许,由于女儿身体不适,吴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搭载妻子、女儿前往医院就医。吴某某驾车途经郴州**道**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7.8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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