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吧喝酒。6月25日凌晨2时许,吴某某驾驶粤G6****小型轿车从**酒吧出来驶入人民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6月25日凌晨2时41分左右,吴某某驾车途经人民大道龙潮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当场酒精测试显示为8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吴某某的血样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8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当时醉酒程度较轻,未有严重情节;且其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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