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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滁州市**花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 月23日补查后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日23时27分许,吴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检测结果259mg/100ml)驾驶皖M*****小型轿车在白云巷中环国际4栋楼下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苏A*****小型轿车、皖M*****小型轿车、皖M*****小型轿车及苏A*****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该起事故中,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经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共同研究,吴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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