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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闽******”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的家中出发,行驶至芗城区**镇**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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