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南省琼海市**公司经理,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40分左右,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因未按时年审已达报废标准的琼CX****号二轮摩托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富海路东华大厦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测试,吴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吴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经查询,吴某某无饮酒驾驶的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二轮摩托车相片证实其驾驶的系机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实本案系被设卡拦截发现;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吴某某具有有效驾驶资格;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送检血样来源合法;吴某某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其无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无犯罪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车辆属于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
3.吴某某的供述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前曾饮酒;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有明知是报废车辆仍然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行驶距离较短,酌情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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