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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0********,专科文化程度,系华晟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刑事拘留, 9月1日执行刑事拘留,9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坡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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