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吴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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