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吴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