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于2020年7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B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高速收费站红绿灯路口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依法抽取吴某某血液送检,乙醇含量为1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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