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万利广场沿冠后路、解放东路往林业局宿舍方向行驶,行驶至解放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安市公安局扣押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钟某某、洪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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