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电动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镇**中学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行经**路路段时被设卡拦截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5mg/100ml。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的闽J*****二轮电动摩托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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