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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大学本科,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福泉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一起在福泉市****山庄吃饭饮酒,后回到福泉市贵州**环保有限公司办公室休息(福泉市龙昌镇皂角井)。2020年9月23日1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贵FY****号小型轿车由公司往福泉市区方向行驶,2时00分,行驶至205省道线18公里加800米(小地名北门加油站)处时,致驾车辆正前部与公路中间花坛树木相撞,造成贵FY****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3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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