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62001********,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在福建省柘荣县**乡**村**号,住福鼎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5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从福鼎市**路往**桥方向行驶,横穿**路口前的人行道时,车身右侧与由向某某驾驶的从**路往**桥方向行驶的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49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照片;

2. 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学院录取通知书等书证;

3. 证人郑某某、向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20]毒检字第Z2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365、32366号;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 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