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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9月14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库伦路与青山大街交汇处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后对吴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1mg/ml,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1.8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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