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舟山市**公司员工,山东省费县**镇**组**号,住舟山市定海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R****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定海区人民南路与东海东路路口以南1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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