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莒县孟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镇驻地处,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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