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朋友张某某在蒲城县红旗街西段卤肉店吃饭时喝了三、四瓶啤酒,饮酒后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号小轿车沿东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蒲城县东槐院小学门口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的交管大队罕井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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