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D86259号黑色腾势牌小型轿车,由西安市太白北路路边处出发,沿西安市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立交向南1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24.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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