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200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贵HWQ***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州省天柱县白市镇往远口镇方向行驶,23时55分行驶至伍大线20公里100米(小地名:天柱县远口镇六池村)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冲下路边排水沟,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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