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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沿伍大线(道路类型:县道,道路行政等级:三级)由天柱县远口镇广溪村往远口镇集镇方向行驶,19时22分,当该车行驶至伍大线25公里100米(小地名:远口镇超限运输检测站)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吴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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