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6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0时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2小型面包车由施秉县城关镇红卫桥往步行街方向行驶,20时12分,行驶至舞阳河路1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同时查明,吴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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