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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里**号,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3时45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桐梓县水果市场方向往桐梓县公安大楼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溱溪南路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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