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息烽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1998年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戒毒所自戒一个月。2004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6日在三江劳教所劳教两年。2009年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三年未复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冉香云,贵州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0的小型越野车由云岩区三桥往金阳方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百花大道5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19年6月24日21时00分,执勤民警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疫情复工复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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