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8********,苗族,小学文化水电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街道**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贵安新区北师大附中附近往龙里县方向行驶。16时2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行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安大道和蔡冲路交叉口800米处与汤某某驾驶的贵G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该小型轿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分局认定被不起人吴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7.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支付汤某某车辆维修费。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