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轿车由友邻路区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尚礼西路与友邻路交叉口100米(友邻路中天中学路口)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8月6日22时51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7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1mg/10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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