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赤壁市**有限公司三分厂**,住赤壁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LCG***号三菱牌越野车从赤壁市**高中沿市**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