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从播州区西大街往播州区三合方向行驶,05时许,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商贸城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贵C2****警号警用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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