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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一同吃晚餐,席间饮用了白酒。17日凌晨,吴某某驾驶其湘******号小型客车回到郴州市振兴路的家中,并将车停靠在路边。凌晨1时许,刘哲驾车经过振兴路时,因被吴某某的车占道无法通行,故大声呼喊。吴某某闻讯返回将车挪开,刘哲驾车通过时,车辆轧到吴某某的脚面,两人发生争执,刘哲遂报警。交警出警后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经抽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8.6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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