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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员,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证套牌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老大桥,沿龙洲大道、龙海大道、渝南大道行驶,当行驶到大山村轻轨站路段时,与被害人焦某某驾驶的渝B1****出租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焦某某拨打120、110报警求助,吴某某被送往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抢救。之后,民警赶至医院提取了吴某某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涉案车辆发票、合格证、车辆外观、细节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巴南区中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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