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N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出发向化龙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渝中区石板坡立交桥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涉案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和抽血经过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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