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A0****号三菱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修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林大学医院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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