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高新区**花园小区**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54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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