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011996********,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镇**路**栋**号(租住),江苏省**木材经营部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号棕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顺兴路、沈阳路、杭州路立交桥、杭州支路至杭州**路**路U型口南向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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