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吴某某某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福建**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延平区峡阳镇往顺昌县金溪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大饭店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4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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