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0********,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H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黎平县五开南路由利南家园往平街脚方向行驶,20时24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南路100米(小地名:电信大楼)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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