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通过“姚司机代驾”服务预约代驾司机,后司机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载至其位于龙海市**镇**村**号的住宅门口路段时,因司机未能按照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要求将车停放于其自家的川******号小型轿车和闽******号小型轿车中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遂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挪动位置,在倒车过程中,该车刮擦到川******号小型轿车。
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0.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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