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2****号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路段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碰撞向对方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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