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保险职工,户籍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0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新民六路真知味小吃店饮酒后驾驶新L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五路137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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