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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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中央大街方向往平塘县后山大道方向行驶。21时01分,该车行驶至平塘县**路建平桥路口50米处(平塘县**站路段)时,被平塘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并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到平塘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将吴某某血样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1146号文书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自首;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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